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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红包”来了小微企业请注意查收

发布时间:2017-11-10 14:20:24   阅读:2817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为小微企业发展送来了两份税收“红包”。


  其中,《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两部门还对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额贷款等概念予以明确。


  比如,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有分析指出,上述两份文件,是对9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小微企业相关支持政策的具体落实。


  据了解,9月2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狠抓现有政策落实的同时,采取减税、定向降准等手段,激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


  其中,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有专家表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为小微企业减轻了负担,同时也调动了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2016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减税额均超1000亿元。同时,针对小微企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起征点多次提高,今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首个纳税期就给企业减税34亿元。


  另悉,2013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措施,加大差异化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2017年6月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2.6万亿元,是2012年末的1.95倍,占全部企业贷款的32%。


  李克强总理在当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表示,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特别是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利于促进创业创新和新动能成长、扩大就业、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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