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简介

领导题词

俱乐部组织机构

俱乐部名誉理事长、总顾问、顾问

俱乐部专家委员会成员

俱乐部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

俱乐部副理事长名单

俱乐部常务理事名单

俱乐部监事会成员

俱乐部主任办公会成员

俱乐部特邀理事名单

俱乐部荣誉理事名单

俱乐部团体会员名单

首都企业家俱乐部章程

俱乐部法律顾问

俱乐部工作人员

   
 

首都企业家俱乐部章程
第七届理事会议通过
(2004年7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首都企业家俱乐部(CAPITAL ENTREPRENEURS CLUB,英文缩写为CEC),成立于一九八五年,是由北京市和中央在京的部分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组建的、以企业和企业家为主体的社会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俱乐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从会员单位的需要出发,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推进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俱乐部的挂靠单位是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俱乐部也是中国企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和中企联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俱乐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五条 俱乐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俱乐部作为社会团体
法人,以其资产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债权、债务与会员无关。
第六条 俱乐部的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关街2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俱乐部主要从事以下各项业务:
一、针对企业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组织企业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理论界的专家学者进行对话、座谈,向上级决策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和呼声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出呼吁。
二、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会员单位中法律工作者的作用,积极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法律援助。
三、举办各种形式和内容的研讨班、报告会、专题讲座、信息交流会等活动,宣传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交流经济技术信息。
四、组织开展会员单位之间及会员单位与境内外同行之间的联系、联谊活动,推进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信息交流与协作。
五、组织会员参观、考察、调查研究和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六、根据会员个人的兴趣爱好,利用节假日,适当地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以丰富企业家的业余文化生活,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
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创办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盈利按一定比例交俱乐部,作为俱乐部的活动经费。
八、编印俱乐部会刊《首都企业家》,作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企业和企业家业绩、宣传俱乐部活动、介绍会员单位情况、交流经济技术信息的园地。
九、根据会员的需求,提供其它方面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八条 俱乐部开展上述各项业务,由俱乐部常务理事会根据每个时期的实际情况,提出总体要求,由俱乐部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实施计划,在理事长和主任的领导下,由主持俱乐部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主任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俱乐部实行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以北京市和中央在京的各行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和有代表性的企业为主,包括国有、集体、民营、个体、港澳台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企业和部分的新闻、出版、文艺、科研单位,以及个别外省市企业。
第十条 俱乐部设特邀理事,由关心和支持俱乐部工作的党政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第十一条 俱乐部设荣誉理事,由曾在俱乐部担任过领导职务并对俱乐部作出过较大贡献的团体会员单位中已退居二线或离退休的领导及对俱乐部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外籍华人、港、澳、台胞和外省市的著名企业家组成。
第十二条 俱乐部对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团体会员单位入会,须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经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特邀理事和荣誉理事入会,须经俱乐部常务理事推荐,由主任办公会议批准。
会员退会,由俱乐部会员部向俱乐部主任办公会议通报备案。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的,俱乐部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团体会员从事违法经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特邀理事、荣誉理事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的;
二、团体会员单位连续二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三、有抵毁俱乐部的言行,给俱乐部带来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它损害俱乐部行为的。
取销会员资格的决定,由主任办公会作出。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俱乐部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俱乐部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免费获得俱乐部会刊、参加俱乐部组织的文体、联谊活动等;
二、有权对俱乐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团体会员单位委派的理事和特邀理事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团体会员每年应向俱乐部缴纳一次会费,缴纳数额由俱乐部监事会和主任办公会联席会议决定;
二、会员有遵守俱乐部章程、执行俱乐部的决议、承办俱乐部委托事务、维护俱乐部声誉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每个团体会员单位委派一名主要领导担任俱乐部的理事,团体会员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变更时,其在俱乐部的任职由该单位接任者担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是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改俱乐部章程;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确定名誉理事长和总顾问、顾问人选;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俱乐部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对俱乐部的重大变更事项作出决议;
七、决定俱乐部的解散、终止和清算;
八、决定俱乐部的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会议有半数以上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的决议为有效决议。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2至3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理事长是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的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俱乐部主
任、常务副主任;
二、根据主任办公会议提名,确定专家委员会人选;
三、授权理事长根据主任的提名,委任俱乐部副主任;
四、确定俱乐部办事机构;
五、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审议俱乐部年度工作报告;
六、决定俱乐部的一般变更;
七、提出下届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候选人及名誉理事长、总顾问和顾问人选;召集理事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监督俱乐部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俱乐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监督俱乐部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对俱乐部的财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对会员违反俱乐部章程、损坏俱乐部荣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在常务理事会下设主任办公会,其成员包括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办公会在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俱乐部的日常工作。
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参加的俱乐部主任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主任职责是:听取审议俱乐部工作报告;研究制定俱乐部工作计划;审批团体会员、特邀理事和荣誉理事入会;对俱乐部各级领导任免事项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设名誉理事长和总顾问各一名、顾问若干名,聘请关心、支持俱乐部工作的部级以上领导担任,其职责是对俱乐部工作给予关心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设专家委员会,聘请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其职责是为俱乐部和会员单位提供理论指导。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根据工作需要设办公室、会员部、外联部、台湾、香港、澳门、欧洲等联络部和会刊编辑部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俱乐部的日常工作。各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由俱乐部主任提名,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六条 俱乐部的资产为全体会员的共有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实现本俱乐部宗旨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方式支付、转移(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付给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者除外)。俱乐部的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及俱乐部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七条 俱乐部的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俱乐部创办的经济实体所上交的管理费;
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团体和个人提供的赞助;
四、其他正当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经费的用途:
一、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二、购置办公家具、设备;
三、支付办公用房的房租和其它办公费用;
四、支付俱乐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
五、其他正当支出。
第二十九条 俱乐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俱乐部终止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俱乐部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议通过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理事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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